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商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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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洞头离不开美丽海洋,海洋是洞头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区持续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共布设监测站位50余个。据监测结果表明,洞头近岸海域基本呈现8月海水质量最好,5月次之,10月相对较差的总趋势。历年监测结果存在一定波动,2020年全区一、二类水质占监测海域总面积62.4%。受瓯江、乐清湾等上游污染源影响,洞头近岸海水水质劣于远岸。因此,我区海洋生态环境所面临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我区海洋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上游携带污染形势严峻。现有瓯江、飞云江、鳌江等三大主要入海河流,这些入海河流可能带来大量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极大影响入海口海域的环境质量。洞头作为三江的下游海域,首当其冲受到伤害。近年来,瓯江口流域沿线受有毒有害的重金属影响,部分鱼贝类出现季节性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现象,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我区年排放化学需氧量约400余吨,相比上游瓯江入海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75万吨,我区自身排放至近岸海域污染物占比极小,90%以上来自上游瓯江、乐清湾的沿岸污水和海漂垃圾。我区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垃圾反复治理,这些漂浮垃圾本应在当地流域就进行清理,最终却随着潮汐携带至洞头海湾、海域,给洞头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垃圾治理带来严峻压力。 2.陆域污染源入海量日趋严重。海洋作为污染源的最终接纳场所,一直是人类的倾废场所,污染源的增多已远远超过了海洋的接纳能力。一些排污企业、旅游餐饮业更是将海洋作为廉价倾废场所,肆意将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导致海洋污染加重。据了解,全区沿海共有各类入海排污排水口共278个,虽然这些入海排污排水口管理比较到位,但是沿岸陆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依然给我区海域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建筑垃圾消纳点日趋紧张,大量建筑垃圾等废弃物都倾倒在海洋中,我区不但要解决本区域消纳问题,还要防止鹿城、瓯海、龙湾等地来我区海域、海岸偷倒偷排。据统计,今年以来仅霓屿辖区内被查获的建筑垃圾倾倒事件就有4起,涉及各类渣土车近100辆次,不仅影响城市环境,也加剧了海洋环境的污染。 3.海上污染呈增加趋势。近年来,随着海洋休闲渔业的兴起,一些“三无”船只擅自搭载游客从事海上观光、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这类渔船缺乏必要的环保设施,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垃圾贮集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使海洋环境受到污染。海上运输、捕捞船舶等产生油污对周边的海洋渔业、滨海旅游及海洋生态系统都会造成严重破坏,石化污染物会在生物链之中逐级富集,最终影响人类。此外,海上施工如海底管道铺设、航道清淤、码头打桩施工等会带来一定的污染,这些同样构成了海洋污染的重要因素。 4.海水养殖自身污染依旧存在。海水养殖所使用的劣质泡沫浮球的脱落部分和废弃的毛竹等形成了大量的海漂垃圾,以及网箱、围塘养殖投放了过量的小鱼小虾作为饵料,过剩饵料的腐烂会污染水体。围塘和滩涂养殖使用过量农药进行清塘,清塘、防治病害的药物,发塘的肥料等都直接流入海洋,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也最终排放入海,污染了海水,毒杀了海洋生物,这些污染物最后造成海洋富营养化,容易导致赤潮事件发生。 5.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投入大,更涉及渔业资源增殖、生态环境保护监测、陆上污染源整治等诸多方面。但目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处于“五龙治海、各自为政”的局面。跨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尚未建立,海洋生态建设的合力尚未形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但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尚未建立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海洋生态环境存在监管工作尚不规范、职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叠、责任相互推诿等现象,监测、监管、执法力量分散,缺乏合力,工作效率低、投入成本大。 6.海洋环境保护缺乏区域合作机制。由于海水污染的流动性、系统性,周边地区排放的污染物以及相邻海域污染会影响本区海域生态环境,全面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离不开区域性的共同努力。建立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整合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资源和力量,共同研究处理区域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有利于提高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而目前我区尚未与周边地区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一体化的协调合作机制,仅靠我区“单打独斗”地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很难取得根本性好转。 针对我区海洋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建议: 1.明确海洋生态建设目标要求。要树立环保一盘棋思想,形成江河湖海陆地环保联动机制,在生态区建设中同步规划建设海洋生态。在分析研究和科学评价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洞头区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生态区建设规划等。编制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确定海洋生态建设的总体目标以及近期、中期、远期发展目标,明确海洋生态建设总体布局、海洋生态环境建设重点任务、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方案,明确各实施阶段的重点建设项目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对海洋资源保护与利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等作出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为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2.强化海洋生态建设要素保障。要积极推广岸上处理方式,制定岸上各类接收设施的建设计划,在进一步完善岸上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各渔港、码头对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能力建设。要加大海洋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将海洋环保与生态建设资金列入同级政府预算,海洋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从沿海排污入海企业的排污费和海域使用金中抽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建设专用基金,制订试行区域餐饮业垃圾油污废水的有偿回收处置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开发治理海岸、滩涂、浅海、岛屿,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同时,积极争取将我区纳入国家海洋生态资源补偿工作试点城市,完善对省级以上海洋自然保护区财政专项补助政策。 3.健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套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洞头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机制,洞头区主要入海污染源总氮、总磷控制计划,洞头区各类入海污染源排放标准,洞头区海洋资源总量管理、全面节约和有偿使用制度,海洋开发活动、海洋污染事故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赔偿补偿制度等。制定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严格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建立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实现海洋环保绩效考核机制与大环保考核机制相衔接,共同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中。建立海上环卫长效机制,组建海上环卫队伍,作为海上打捞、岸线保洁、垃圾分类和规范处置的实施主体,开展海域海滩海岸垃圾综合治理。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涉海部门的分工与合作,明确各单位在合作机制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向上和横向沟通协调,推进海洋生态跨区域合作机制的建立,以实现并肩治污、信息沟通、数据共享、交流工作、协同管理的海洋生态建设大格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库及各涉海部门环保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陆源排海口及船舶油污染等在内的环保信息互相通报机制,实现海洋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共享。 4.加大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违章处罚力度。要成立由公安、司法、环保、行政执法等多部门组织的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海洋环境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和整治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违章行为,形成近岸海上执法最强合力。要加强对船舶污染收集处理设备的检查与污染排放行为的监管和日常考核制度,利用垃圾收集量形成倒逼机制,并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检查执法范围。依法处理污染物违法违规排海,加强建筑渣土、泥浆的管理,督促渣土运输企业按规定倒入指定的海洋区域。海洋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海洋倾倒区及临进倾倒区的巡航监视,加强对船舶倾废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整治渔船以及其他船舶违章搭客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行为,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沿海休闲渔业区域布局,积极引导和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实现休闲渔业与生态建设的有机结合。 5.提高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要关注公众亲海需求,围绕亲海区域拓展、亲海空间质量提升等重点工作,全面优化公众临海亲海体验。要支持培育组建一批有情怀的环保志愿者服务队伍,利用“六五环境日”“海洋宣传日”等活动契机,组织开展“海上环保行”等各类活动,引导公众参与海漂垃圾治理、湾滩清洁、海洋生物科普等活动,提高公众海洋环保意识。要加大教育力度,把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纳入干部轮训的重要内容,各责任部门也要定期组织对船上作业人员和临海企业员工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题培训和教育。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弘扬海洋生态文化,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宣传海洋环保法律法规,树立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参与海洋环境监督,提升全社会亲海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海洋、爱护海洋、保护海洋和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浓厚氛围,共同守护这一片“蓝色海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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