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浙江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0-06- 03浏览次数:字号:[ ]
  1. 海洋生态补偿背景介绍

    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重要措施,是应对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安全性的有力举措。201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02号),意见指出,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完善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制度,完善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制度,提高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标准,完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八方面内容,对各领域绿色发展奖补给出了制度性意见,但我省目前还没有针对海洋生态补偿提出机制意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空白。

    近年来围绕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中央和我省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国家海洋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提出要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探索流域-海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补偿机制。2016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6-2020)》,提出建立海洋开发活动和海洋污染引起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制定并推进出台《浙江省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办法》,形成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海洋生态损害跟踪监测机制,探索对重点生态保护区、红线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制度,沿海各市分别建立1个县(市、区)级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浙江省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但总体来说,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与其在海洋领域的实践还未有效统一,海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在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

  3. 是有效保护管理海洋生态的新需求。海洋作为我省巨大的资源宝藏,近年来,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采用有力措施,完善陆海统筹污染防治机制、全面推进陆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湾(滩)长制试点等,使得我省“流域-河口-近海”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及陆海联动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系统地修复海洋生态必须要从始端到终端的全方位治理,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有效修复海洋生态的有效手段。

    (二)是有效解决下游海洋污染的新举措。海洋具有流动性的特点,立体性和整体性等特征,上游对下游的污染十分严峻,以温州为例,温州现有瓯江、飞云江、鳌江等三大主要入海河流,长期以来,这些入海河流对的近海海洋污染造成极大影响。乐清湾成为我省主要海域污染物纳污区,根据温州市海洋环境公报显示,2017瓯江携带入海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达到74.5万吨、总氮为5.4万吨,这些污染物影响范围主要为洞头区海域。给洞头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同时,部分违法企业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和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下游带来了很大污染,因此,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对强化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治理有积极作用。

    (三)是有效缓解海洋污染治理成本的新方式。海洋污染治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如果资金投入不及时,一旦超过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限度,所需要的资金量将呈几何级数上升。从我省来看,迫切需要进行海洋污染治理的地方普遍位于偏远海岛地区,这些地方经济不是特别发达,地方财力有限,以洞头区为例,近年来,洞头区为整治和修复上游的投资在8080万元左右,其他如渔业生产损失、投资项目损失、海洋生态资源破坏等资金总数在亿元以上,投入成本巨大,洞头作为海岛地区,经济总量低,财政收入基数小的现状仍将长期存在,在海洋污染治理上存在巨大压力,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对缓解地方尤其是偏远海岛地区海洋污染治理压力有着积极推动作用。

    三、开展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针对全省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空白,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基于“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原则,通过开展海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量化周边区域用海造成下游海域生态价值与人居环境损失价值,提出跨区域海洋生态补偿方案,明确上游地区对下游近岸海域污染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资金使用方向,创新海洋生态补偿理论与机制。同时上级部门建立完善的全省跨区域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体系。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议将跨区域海洋生态补偿纳入省下一轮绿色发展奖补机制内,同时强化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明确生态补偿标准、明确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完善海洋生态补偿中的政策补偿,通过法律制度构建形成完备的补偿机制。

    (二)建立海洋生态损害监测机制。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科学可行地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海洋生态损害跟踪监测机制。以此为基本,建构多元化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海洋生态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调动多方力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方式。具体就海洋生态资金来源和实施而言,应以省级纵向补偿支付为主,地方横向补偿为辅,经济和技术为主要补偿方式的跨区域海洋生态补偿金支付模式,形成以省级财政统筹为主,市级财政转移支付为辅的跨区域海洋生态补偿主体,构建省级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

    (三)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支付试点标准。建议选取一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试点,具体的生态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试点地区重点生态保护区、红线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进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入海流域造成的海洋污染,进行直接的生态损害补偿试点,同时建立补偿标准,形成以经济和技术补偿为主的补偿方式;经济补偿主要包括省级和市级直接生态补偿资金、横向补偿资金、生态奖补等;技术补偿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技术设备等生产资料补偿。

    (洞头区生态环境分局  吴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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