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温州市洞头区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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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9日政协第八届温州市洞头区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增强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履职的思想理论基础 1.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是人民政协的光荣传统,是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政协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的理论,深刻领会中共中央治国理政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努力提高理论素养,拓宽知识面,夯实履行职责的理论基础。 2.委员在注重平时自学的同时,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会、报告会和专题学习培训,知情明政,提升素质。新任委员必须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门学习培训,以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3.委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与促进政协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了解和掌握政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为政协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作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参加政协活动,切实履行委员职责 4.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委员、常委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委员、常委要正确处理好履行职责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认真参加政协会议。 5.委员视察是政协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是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委员要踊跃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视察活动。 6.专题调研是政协履行职能、参政议政的有效形式,也是委员真情履职的重要体现。委员要认真参加政协组织的专题调研活动,并亲自或参与撰写调研报告。 7.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撰写提案既是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更是应尽的义务。委员要在认真调研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积极撰写提案。 8.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委员应密切联系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意,充分体察民情,真实反映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所关注的意见和建议。 9.界别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单元,界别活动是提高界别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委员要积极参加界别活动,发挥自身优势,体现界别特色,创新活动载体,丰富界别活动。 10.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委员要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区政协统一选派担任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特约监督员,是政协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之一。受邀担任特约监督员的委员,要尽心尽责,充分发挥作用,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1.文史资料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重要作用。委员要积极撰写和提供有价值的“三亲”(亲历、亲见、亲闻)史料。 12.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觉奉献社会,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基本社会责任。区政协委员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区政协及各界别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 13.各街道、乡镇政协委员联络组,是区政协委托各街道、乡镇组织在当地的政协委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更好地履行职责的有效载体。在各街道、乡镇的区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所在地组织的活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三、保障委员权利,完善委员履行职责机制 14.委员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根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区政协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查处,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民主权利。 15.委员应自觉把珍惜政治荣誉同履行职责统一起来。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委员活动日活动,参加两次以上政协活动(含调研、视察、界别活动、协商会、资政会、通报会、民主评议会、座谈会等)。 16.每届区政协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批热心政协事业,彰显委员形象的优秀政协委员,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届末评价委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17.委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以及违反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造成不良影响的委员,依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18.委员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区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请假,经区政协秘书长批准后方予准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培训、专题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接通知后应及时向区政协相关委(办)请假。区政协对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的委员和常委实行点名通报制度。对一届中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或请假三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将按《洞头区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对一年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或一年四次均无法参加常委会议的常委,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报经中共洞头区委同意,劝其辞去常委职务。 四、做好联络服务工作,营造委员履职的良好条件 19.区政协机关要提高为委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组织的各类活动安排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把握时机,控制节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般要提前一个月,常委会议要提前一周,其他活动要提前3天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 20.区政协机关每年及时为委员征订有关报刊,寄发有关文件和学习资料,发送有关信息,为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21.为进一步加强对委员的服务管理,实行委员履职管理量化考核。区政协机关建立委员履职档案信息库,记录委员每年出席政协会议、参加政协活动、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公益事业、发表政协理论文章,以及委员先进事迹等情况,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基本依据。 五、本规定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政协温州市洞头区委员会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办法 (2017年10月19日政协第八届温州市洞头区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不断推进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洞头区政协委员履职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区政协成立委员履职考评工作小组,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各专委主任、专职常委、办公室副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委员工委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委员服务中心主任、秘书科科长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全区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工作。 二、考评对象 区政协全体委员 三、考核内容 1.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 2.参加视察、调研、考察、民主监督、委员活动日、界别活动、“六下乡”等活动; 3.提交提案; 4.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5.撰写政协理论研讨文章、调研报告、宣传报道、大会发言、文史史料等; 6.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座谈会、政情通报会、民主评议会等; 7.其他。 四、考核标准 量化考核设立基础分值和加分分值。基础分值100分。委员能认真履行职能,按时参加各项履职活动,可获基础分,不认真履职予以扣分。提交有质量的提案和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积极撰写各类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宣传报道,大会发言等予以加分,加分不封顶。对在某方面有特别贡献的委员,实行一事一议予以赋分。特殊原因请假并获准的不扣分,特殊原因包括:本人生病无法参加、直系亲属出现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等)、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如参加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会议等)。 五、考核任务和分工 1.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由委员工委负责; 2.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3.参加视察、调研、民主监督等活动情况,由办公室及牵头委办负责; 4.参加界别活动、委员活动日活动情况,由委员工委及牵头委办负责; 5.撰写视察调研报告情况,由牵头委办负责; 6.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委负责; 7.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撰写大会发言、研讨文章、宣传报道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8.撰写政协文史资料情况,由科教文卫体和文史委负责; 9.实行一季度一统计,一年一通报的制度。各委办必须在每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委办组织的会议、活动等履职情况进行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员工委,提案委须在每年大会提案立案工作和确定重点提案工作结束二十个工作日按界别组向委员工委书面提供提案提交、立案及确定重点提案情况,并对委员就提交提案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每季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委员工委对全体委员履职情况汇总后反馈给各专委,由各专委会对本委联系的界别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初步考核评分报告。 10.每年12月底各专委会将本委联系的界别委员履职考核评分结果提供给委员工委,在全体会议召开前对委员履职考核情况进行排名,以政协办公室名义予以公示。 六、履职考核程序 1.委员自评。政协委员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针对自己一年履职情况,填写《政协委员年度履职自评(登记)表》,进行个人述职。 2.各专委审核。各专委会负责对联系的界别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委员年度履职评分表》,由委主任签字。 3.复核。召开考评工作小组会议,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复核,报主席会议审议。 4.主席会议审议。召开主席会议审议全区委员履职考核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协常委会审定。 5.区政协常委会审定。召开政协常委会,审议政协委员履职考核情况,并审议对履职情况处理的意见。 6.全体委员会议通报。在每年度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发文通报政协委员履职情况。 七、考核等次 考核分三个等次,90(含90分)分以上为优秀、6 0(含60分)-89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考核结果运用 1.建立政协委员履职考核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树立先进典型的重要依据; 3.作为区政协提出下届留任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4.作为向上级政协推荐委员人选的依据; 5.对年度履职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委员,由区政协会同统战部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6.对累计两年履职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委员,按《温州市洞头区政协委员退出机制若干规定》,责令辞去委员职务。 7.每年全会召开前,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将委员的履职量化考评分数进行排序,形成委员履职情况汇总考评报告,通报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并通知委员所在单位和委员推荐单位。 九、本办法由区政协委员工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洞头区政协委员履职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附 洞头区政协委员履职量化考核评分表
政协温州市洞头区委员会优秀委员评选办法 (2017年10月19日政协第八届温州市洞头区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协委员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广大政协委员的积极性,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温州市委员会优秀委员评选办法》,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评选对象为区政协委员,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从当年考核优秀等次中选拔,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委员总数的10%以内。 二、组织领导 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工作在区政协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政协成立评选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由分管副主席为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专委会主任、专职常委、办公室副主任为成员,具体工作由委员工委负责。 三、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条件 1.政治意识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统战政协工作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及其他文化知识,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 2.积极履职建言。认真执行《政协洞头区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积极参加区政协、所在专委会以及界别活动组组织的活动。委员不曾无故缺席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不曾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能紧紧围绕我区社会经济建设工作大局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建议和意见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作用大。 3.勇于创业奉献。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立足本职,真抓实干,在岗位工作中争创一流业绩。关心弱势群体,热心公益事业,扶危济困,奉献社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成绩显著、事迹突出并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4.倡树良好形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现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以及政协组织的决议决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廉洁奉公,文明诚信,人格高尚,群众威信高,积极维护政协的集体荣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评选原则及方式 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五、评选程序 1.推荐预选对象。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专委会、界别组根据优秀委员评选标准,协商推荐优秀委员预选对象,所有推荐对象均需填写《优秀委员推荐表》和先进事迹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上报委员工委。 2.区政协委员工委根据推荐情况,提出优秀委员备选名单,报请评选小组会议讨论。 3.评选小组根据条件和要求,结合被推荐人先进事迹材料,按实际表彰总数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优秀委员候选人,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通过。 六、奖励办法 对荣获优秀政协委员的先进个人,在政协全委会上或常委会上表彰和奖励,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组织部、统战部、推荐单位。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 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优秀委员名单,采取多种形式对优秀政协委员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七、本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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